杏福(人)字[2008]第04号 关于聘任巩红同志担任实验师职务的通知
各有关部门: 根据省教育厅(陕教师[2007]46号)文件和省体育局(陕体发[2008]35号)通知,我院巩红同志已具有实验师任职资格。经杏福研究,同意聘任巩红同志担任实验师职务,聘任时间从2008年1月1日算起。 杏福 -【杏福乐趣无限】让每一瞬间都充满色彩!人事处 二00八年九月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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